土地法34條之1
一筆土地有多位共有人,想出售整筆,未必一定要全體點頭。土地法第34條之1提供多數處分的途徑;這與共有人單獨出售自己的持分不同,也不是只要人多就能替大家作主。

618學長|土地・廠房買賣系列 06
共有土地出售的同意門檻與程序
一筆土地有多位共有人,想出售整筆,未必一定要全體點頭。土地法第34條之1提供多數處分的途徑;這與共有人單獨出售自己的持分不同,也不是只要人多就能替大家作主。
一般門檻是同意人數過半,且同意者持分合計過半。若持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才可不計人數;恰好三分之二不能用這項例外,但仍可能符合人數、持分雙過半。計算前應先核對共有人及持分資料。
達到門檻後,處分前仍須依法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並處理優先購買。優先購買通知須載明出賣條件;收到優先購買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視為放棄;行使權利的書面表示須在期限內到達出賣人。只有符合法定無法通知情形,才能用公告代替,不能因聯絡不便就跳過。
出售方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應得的價金,負連帶清償責任。辦理移轉登記時,須提出他共有人已受領,或已依法提存的證明及相關文件;把錢留在自己帳戶,不能代替這些程序。
另須注意,共有人除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外,不得成為這類多數決有償讓與的受讓人;這套程序也不能直接拿來贈與、信託、交換所有權或分割共有所有權。
618學長提醒:達門檻只是起點。簽約前把通知、優先購買、價金與登記安排妥當,別把少數未同意當成可以省略程序。
實際案例|未通知共有人,過戶後仍可能有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就共有土地未通知其他共有人而完成移轉的法律爭點,裁定不能事後以行使優先承購成立買賣為由,請求給付不能的賠償;但違反通知義務若構成侵權並造成損害,仍可能負賠償責任。這是特定法律問題的裁定,並非原案全部爭議的最終判決。提醒:取得同意門檻,仍須依法通知。
案例階段|民事大法庭法律爭點裁定
已核實2021年5月28日特定法律爭點裁定;這不是原案全部請求的最終判決,不表示未通知就無責任,也不保證能追回土地。此裁定與2024年生效的登記執行要點分屬不同查核事項。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2026-10-08